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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软件提供平台将相关电话号码展示为“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一种向公众发表否定性、批评性评价的行为,判断被标注者名誉是否因此受损,应以互联网安全软件提供平台的展示行为是否宣扬了他人隐私或发表了失实言论

————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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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名誉权 互联网安全软件 标注骚扰电话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17815号(2017年1月25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507号(2017年5月15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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