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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主体对转载文章的标题及内容进行修改,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产生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应认定转载主体未尽到合理的审核注意义务,转载主体的转载行为存在过错

————黄某1诉新华网、黄某2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网络转载侵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黄某1诉新华网、黄某2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 名誉权 文章转载 责任承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12198号(2017年12月27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643号(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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