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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可视为自动投案

————刘某危险驾驶罪案

裁判规则

  醉驾人在交通肇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危险驾驶罪案

  [案例要旨]
  醉驾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对方报警仍停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
  2011年9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A22M05的轿车,在上海市长宁区虹许路近延安西路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与吴某驾驶的一辆正常行驶的牌号为沪GG8691的轿车相撞,刘某与吴某分别下车查看。随后吴某用自己的手机当场拨打“110”报警。此后,两人在原地等候。交通警察到场后,近距离闻到刘某身上有酒气,遂将刘某带至公安机关。经依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刘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89mg/ml。
  【审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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