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对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案
关键词:“三同时”制度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
【裁判要点】
污水处理工程建成后未经环保验收即投入使用,存在污染的可能也属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任应当由企业的实际运营人承担。人民法院在强化环境保护司法保障方面理应更有作为,尤其是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依法强化执行力度,确保合法作出的行政管理决定得到有效落实,也表明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并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在着力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力度。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七条、第
七十一条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非诉行审字第55号(2013年9月9日)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申请称:江苏省盐城市城东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项目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即于2009年9月投入使用,违反了
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12年12月5日,该厅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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