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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阻却追缴违法所得

————郑某执行异议案

裁判规则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郑某执行异议案


    案号 执行异议:(2017)苏01执异56号

    【案情】

    异议人:郑某,被执行人余某之妻。

    移送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余某。

    对余某、沈某、董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南京中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2)宁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其中余某的财产性义务是:1.责令追缴三被告人(余某、沈某、董某)共同受贿所得2000万元;2.追缴贪污所得379万元;3.没收个人财产140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三人的财产性判项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南京中院从被索贿人处追缴了三被告人案发后退还或寄存的共同受贿所得2000万元;扣划侦查机关冻结、扣押的余某资金154万元,接收余某之妻代缴的1万元;查封余某名下的某小区401室房产(建筑面积136.53平方米,产权来源为房改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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