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电力中断事故发生后,在人身或物品未遭受损害的情况下,电力公司不负有赔偿责任,案涉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性质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挖断电缆,导致电....(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说理方法

    引用学者观点对“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中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说理。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

    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医院(以下简称民族医院)。

    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

    2005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永安公司在所承包金三角河堤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被告供电公司埋在该地段的10KV电力电缆,导致输电线路中断,造成原告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了原告民族医院的正常经营。事故发生后,被告永安公司于当日支付被告供电公司维修材料费10000元。被告供电公司于次日上午将被损坏的线路予以修复,并于12时左右恢复通电。原告民族医院从2005年6月28日至7月27日的经营收入为平均每日6万多元,而2005年7月15日的经营收入为13246.17元。另查明,2005年7月15日上午8时至晚上20时,黔江区降雨16.6毫米;2005年7月15日晚上20时至7月16日上午8时,黔江区降雨5.7毫米。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