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说理方法
引用学者观点对“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中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说理。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
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民族医院(以下简称民族医院)。
被上诉人:重庆市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
2005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永安公司在所承包金三角河堤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被告供电公司埋在该地段的10KV电力电缆,导致输电线路中断,造成原告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了原告民族医院的正常经营。事故发生后,被告永安公司于当日支付被告供电公司维修材料费10000元。被告供电公司于次日上午将被损坏的线路予以修复,并于12时左右恢复通电。原告民族医院从2005年6月28日至7月27日的经营收入为平均每日6万多元,而2005年7月15日的经营收入为13246.17元。另查明,2005年7月15日上午8时至晚上20时,黔江区降雨16.6毫米;2005年7月15日晚上20时至7月16日上午8时,黔江区降雨5.7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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