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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欠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1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叶某某、贵某某、陈某2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被害人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1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叶某某、贵某某、陈某2寻衅滋事案
  经法院查明,2006年6月,汪金峰(已判刑)与盛国祥发生矛盾。同年7月9日晚,被告人陈某2、贵某某、陈某1、叶某某在衢州市“八点半”酒吧时,万东明(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陈某2和周贞丰(另案处理)、杜利荣(已判刑)打电话叫人,分别叫来被告人叶某某和吴建成(已判刑)及陈小锋(另案处理)。后经汪金峰等人的纠集,四被告人与杜利荣等20余人在汪金峰的带领下来到盛国祥家院外。破门之后,汪金峰手持石块伙同他人一起冲入室内,殴打盛的父亲盛樟标,并致其重伤。陈某2、叶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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