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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结伙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陈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结伙多次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分别在嵊州市鹿山街道、长乐镇、石璜镇先后7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见东、谢永庆、王国阳(均另案处理)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殡仪馆边雅良花木地盗掘一处古墓葬,窃得青铜脸盆1只。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汉朝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2009年冬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阳及袁忠涛、潘小平、商伟荣、张传尧(均另案处理)在嵊州市长乐镇剡源村金村自然村郯城江北岸小山丘顶部盗掘一处古墓葬,因洞内渗水坍塌,被迫停止挖掘。2010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阳、袁忠涛及潘小平、张钢(另案处理)再次到该处盗掘古墓葬,窃得陶瓶4只。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汉朝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3、201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阳、商伟荣、张传尧及商建锋(另案处理)在嵊州市石璜镇堰底村袁家山番薯地坎边盗掘一处古墓葬,窃得青铜镜1面、陶瓷瓶1只。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汉代墓葬,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4、2011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见东、谢永庆、王国阳、袁忠涛、潘小平在嵊州市长乐镇郯城村郯城江北岸毛竹园盗掘一处古墓葬。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东汉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5、200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袁忠涛、潘小平在嵊州市石璜镇楼家村茶园东侧盗掘一处古墓葬。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唐朝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2009年10、1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袁忠涛、潘小平在嵊州市石璜镇堰底村白竹山盗掘一处古墓葬。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汉朝时期土坑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7、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阳在嵊州市石璜镇堰底村白竹山花木地西北坡盗掘一处古墓葬。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晋朝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5节事实没有参与。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第5节事实陈某某没有参与。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起诉书指控的古墓葬系刑法328条规定的“古墓葬”,其行为应当定性为盗窃罪。3、绍兴市文物鉴定组出具的鉴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4、被告人陈某某在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分别在嵊州市鹿山街道、长乐镇、石璜镇先后7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见东、谢永庆、王国阳(均另案处理)在嵊州市鹿山街道殡仪馆边雅良花木地盗掘一处古墓葬,窃得青铜脸盆1只。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汉朝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参与人员陈见东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与谢永庆、王国阳、陈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盗掘了一处古墓,挖到一个青铜脸盆,陈某某去卖掉的,其分了四五百元。其确认了上述盗墓地点。

  (2)同案参与人员王国阳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与陈见东、谢永庆、陈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盗掘了一处古墓,挖到了一个青铜脸盆,陈某某拿去卖了4000元左右几人平分。经实地辨认,其确认了盗墓地点,与陈见东的辨认笔录一致,系同一地点并辨认出与其一起盗墓的陈某某。

  (3)同案参与人员谢永庆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与陈见东、王国阳、陈某某在上述时间、地点盗掘了一处古墓,挖到了一个青铜脸盆,陈某某拿去卖了4000元左右几人平分。经实地辨认,其确认了盗墓地点,与陈见东的辨认笔录一致,系同一地点。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其与谢永庆、王国阳、陈见东于上述时间、地点盗掘了一处古墓,挖到一个青铜脸盆,潘小平卖掉的,其分了1000元。经现场辨认,其确认了盗墓地点并辨认出与其盗墓的陈见东、谢永庆。

  (5)绍兴市文物鉴定书,证实本节涉案古墓属于汉朝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2009年冬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阳及袁忠涛、潘小平、商伟荣、张传尧(均另案处理)在嵊州市长乐镇剡源村金村自然村郯城江北岸小山丘顶部盗掘一处古墓葬,因洞内渗水坍塌,被迫停止挖掘。2010年夏天,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国阳、袁忠涛及潘小平、张钢(另案处理)再次到该处盗掘古墓葬,窃得陶瓶4只。经鉴定,该处古墓葬系汉朝时期砖室墓,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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