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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一名婴儿冒充自己生产的,构成拐骗儿童罪

————赵某甲拐骗儿童案

裁判规则

  意外流产后,偷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6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因遇意外而流产,但其将流产一事隐瞒,假装继续怀孕并产生偷盗一名男婴用以冒充自己生产的想法。后其从网上购买了护士服、护士帽,并寻找到作案对象。2015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到洪泽县中医院,冒充护士进入谢某所在602病房,趁谢某及陪护人员熟睡之际,将刚出生的谢某之子(2015年8月21日生)抱走,伪造了自己在家生产的假象。后其被丈夫楚某某送至洪泽县中医院救治时,发现赵某甲非产后子宫而案发。另经鉴定,此男婴系谢某夫妇之子。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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