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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要挟公安机关的目的,拐走婴儿后将之弃于公安机关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王某某拐骗儿童案

裁判规则

  为实现要挟公安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拐骗儿童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6)盘刑初字第220号。
  2.案由:王某某拐骗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群,代理检察员赵明。
  被告人:王某某。1996年5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肖延龙、王燕斌,云南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忠伟;审判员:李惠群、徐楠。
  6.审结时间:1996年6月14日。
  (二)诉辩主张
  1.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指控称
  1996年5月11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青年路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妇产科,冒充该科婴儿室护士收喂奶婴儿,将妇产科17号病房产妇杜某刚生下5天的男婴抱走。并直接抱着拐骗来的婴儿来到公安机关,谎称婴儿是她与其男友潘志峰所生,要求将婴儿交潘照管。遭值班人员拒绝后,被告人将婴儿弃于公安机关值班室长凳上离去。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对王某某判处刑罚。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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