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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在明知作者的前提下不履行标注作者姓名的义务,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李某某诉刘某某等侵犯署名权案纠纷

裁判规则

  协议未就作品终身....(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诉刘某某等侵犯署名权案纠纷


  核心法律问题:著作权许可使用中的连带责任问题

  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某

  被告(上诉人):刘某某

  被告:上海声像出版社

  被告:上海新索音乐有限公司

  2004年1月18日,刘某某个人演唱会组委会(甲方)、刘某某(乙方)与李某某(丙方)签订协议。约定:丙方为贺乙方首次个人演唱会,愿无偿拍摄乙方个唱宣传图片一组;所拍摄图片的著作权归丙方所有,甲方和乙方有权使用,甲方的使用权与义务到其解散之日截止,乙方及丙方的使用权为终身拥有,且乙方拥有其肖像的唯一解释权;丙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将此次拍摄的有乙方肖像的图片提供给任何其他方,尤其是用于他人商业目的,如丙方办个人摄影展及宣传和出版个人摄影画册需收入此次所拍摄的有乙方肖像的图片,乙方同意丙方使用,但使用何图片需与乙方协商;甲方如在其印刷品及宣传图片中采用丙方拍摄的图片,甲方需在明显位置标注摄影师姓名及其图片是由摄影师所在公司提供字样[具体字样为“摄影:李某某(君容影像李某某制造)”]等内容。当日,李某某为刘某某拍摄了一组图片,并在其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图片(包括图片1和图片2)提供给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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