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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而买卖玉米,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构成犯罪

————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

  未办理粮食收购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非法经营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件索引】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刑初54号(2016年4月15日)
  再审: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刑再1号(2017年2月14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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