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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须通过实际使用,才能产生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功能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1.不具备区分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互旺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8月4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 商标 企业字号 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2003年,XXX银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区分局核准,成立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以下简称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零售炸麻花。XXX银系“XXX银”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为:麻花、面条等,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9月7日至2014年9月6日止。2006年12月,XXX银注销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的执照。2007年1月,磁器口陈麻花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油炸食品制售、陈麻花经营管理等。XXX银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2007年4月1日,XXX银许可磁器口陈麻花公司使用“XXX银”商标,且授权磁器口陈麻花公司全权处理“XXX银”商标相关的侵权和假冒行为以及对侵权人进行追责。2010年7月,“XXX银”商标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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