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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员工未申请年休假的视同放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厦门金国际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劳动争议上诉案

裁判规则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判决查明:
  一、郭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入职金国际地产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郭某某的工作地点位于厦门市海沧区东方高尔夫。郭某某在金国际地产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0日,工资领取至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12日,金国际地产公司向郭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以郭某某在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金国际地产公司以郭某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按照旷工天数的三倍工资标准扣发郭某某2013年10月份的工资2431.02元。
  三、郭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524.92元。
  四、郭某某缴交了1998年8月至2005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2005年12月至2010年12月、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五、2014年1月6日,郭某某向海沧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金国际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377.59元;2.支付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2431.02元、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期间每月500元克扣的工资16500元、2013年年终奖金12000元;3.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40950元;4.向郭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于十五日内为郭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4年3月10日,海沧劳仲委作出厦海劳仲案(2014)041号裁决书,裁决:1.金国际地产公司向郭某某支付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工资1620.6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149.52元、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7055.11元,以上共计59825.31元;2.金国际地产公司应于十五日内为郭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郭某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金国际地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3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金国际地产公司无需向郭某某支付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工资1620.68元;二、金国际地产公司无需向郭某某支付赔偿金51149.52元;三、金国际地产公司无需向郭某某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年休假工资7055.11元。
  双方对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郭某某是否存在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存在争议。
  金国际地产公司认为,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郭某某无正当理由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到岗,郭某某存在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为证明其主张,金国际地产公司提交了《考勤记录》。
  郭某某主张,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其在金国际地产公司正常上班,并不存在旷工的事实。金国际地产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并非原始数据,系经过篡改的。为证明其主张,郭某某提交了《结婚证》、《行驶证》、光盘,申请证人刘某、戴某、游某出庭作证,并提交《通话记录》对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证人刘某陈述,其系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东方高尔夫做浇水养护工作,其曾因禹州售楼处外水管破裂的问题与郭某某联系,要求郭某某到场解决。郭某某在其打完电话后半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其与郭某某电话联系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但其只打过一次电话给郭某某,郭某某也只回过一次电话。证人戴某陈述,其系厦门鑫伟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厦门鑫伟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系东方高尔夫楼盘电梯的安装公司。其曾因东方高尔夫别墅12号楼电梯跳闸的事宜通过电话与郭某某联系,并在联系后的当天下午与郭某某到达现场讨论整改事宜。其与郭某某就上述事宜进行联系的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但是早上九点多打的电话,下午四点多其与郭某某见面,双方在现场讨论了三十分钟。证人游某陈述,其系厦门日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5月至今负责东方高尔夫体验区的维修工作。2013年10月29日,郭某某在十点前因中庭喷泉无法喷水一事要求其到场维修,其于当天下午两点前到达现场。
  原审判决认为:金国际地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郭某某的考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金国际地产公司在其提交的《考勤记录》无法得到郭某某确认的情形下,未能提供考勤资料的原始数据以供核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证人刘某、戴某、游朝雪某陈述的情况与郭某某所提交的2013年10月29日的《通话记录》基本可以印证,因此,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对郭某某的主张予以采信,郭某某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不存在连续旷工三天的事实。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金国际地产公司以郭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连续旷工三日为由扣发郭某某工资2431.02元,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郭某某确实存在连续旷工三日的情形,金国际地产公司主张的扣发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郭某某在庭审中虽对仲裁裁决中认定的金国际地产公司应支付的工资金额持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故金国际地产公司仅需依照仲裁裁决结果向郭某某支付2013年10月的工资162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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