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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广告宣传使对方在错误认识下签订的合同可撤销

————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商初字第0116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继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苏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尤孚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晓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彦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曼莉;代理审判员:赵振亚、朱庚。
  审结时间:2012年6月1日。
  原告诉称
  2010年,宿迁市重点建设项目—江苏省第七届园博会因需要建设世界一流音乐喷泉,对外进行公开招标,我公司为参与项目的投标,需要选用高质量、高性能的水泵,经他人介绍,被告以美国尤孚公司中国代理商的名义与我公司洽谈,推荐其代理销售的符合我公司设计参数的美国原装进口水泵,型号为VP290-8,我公司信以为真,将使用该型号水泵作为投标的重要条件,后我公司中标并与宿迁园博会业主签订了项目建设合同。2011年3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园博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同时还签订了《江苏园博园项目潜水泵美国原装进口不锈钢潜水泵VP290-8技术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及附件约定:合同生效后60日内,被告向我公司提供美国原装进口不锈钢潜水泵8台,型号为VP290-8,每台单价47万元,货款合计376万元。其中潜水泵由日本尤孚工厂生产,电机为德国富兰克林原装;该产品应提供全套整机进口手续及原产地检验合格报告;产品以通过项目验收合格为标准,否则视为产品不合格,《技术协议》中还约定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合同签订一周后,我公司依约支付了30%的货款,被告逾期交货,直至2011年6月12日才交付货物4台,我公司又支付货款150万元后,被告才于同年6月底陆续交付全部货物。在第一批货款交付时,我公司向被告索要全套整机进口手续及原产地检验合格证明,被告只提供了不知何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却不提供其他进口手续,为此我公司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要求其提供上述资料,被告均拒不提供。2011年7月初,我公司才知道被告擅自将水泵的型号改成了VP250-17,随即便要求被告解释产品型号的含义,并请求中国喷泉水景协会出面调解,但未达成一致。后我公司先后向宿迁市、南京市和溧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投诉,但均未出具处理结论。按照我公司与业主单位的合同,喷泉景观应于2011年8月底建设完成,为了保证同年9月26日园博会顺利开幕,避免给当地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我公司决定先对这批存疑和质量不明的水泵进行试机,但试机一个月后发现一台水泵不能正常工作,依靠其他几台水泵勉强能喷到170米高,距离设计要求的199.6米距离甚远,根本无法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同年10月16日,又有一台水泵无法使用,次日,我公司要求被告现场检查并排除故障,但被告置之不理,由此我公司更加怀疑被告就是设计了一个陷阱进行商业欺诈。为此我公司出资要求专家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进行调查,发现美国根本不存在尤孚品牌水泵的注册商标,被告提供水泵的生产商不是所谓的美国尤孚日本工厂,仅是一个注册资本为1400万日元(合计人民币110万元)的小厂,产品也没有经过权威机构的质量检测,根本不是美国原装进口,其参数经过审查也是不真实的。从水泵损毁后的技术分析来看,被告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装预埋式的温度传感器。
  综上,被告虚构美国尤孚公司和日本尤孚工厂,在明知不存在所谓美国尤孚公司VP290-8型水泵的情况下,冒充美国尤孚中国代理商对我公司进行商业欺诈,骗取我公司签订合同后,用日本定制的400-17型水泵代替约定产品,提供的水泵质量低劣,价格却远高于国内同类产品,构成欺诈。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我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园博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2)被告返还我公司货款262万元,并赔偿货款利息损失4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我公司既没有故意告知原告虚假情况,也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011年3月25日,双方在南京签订了关于8台潜水泵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潜水泵电机为富兰克林生产,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并没有约定美国原装。次日,原告假借签订技术协议为名,自行拟定了一份极不合理的合同,增加了“美国原装进口”“产品安装调试通过项目验收合格为标准,否则视为产品不合格”等内容,修改、增加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且技术协议约定潜水泵是日本原装、电机为德国原装,因而合同中约定的成套潜水泵不可能是美国原装,技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虚假内容,双方也是按照无修改、增加内容的合同及技术协议进行履行的。原告在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委派了总工程师桑鹏芳参与,此人系水泵行业的专家之一,对水泵行业的现有行情、技术水平和产品现状均非常清楚,被告隐瞒真实情况是不可能的。在缔约过程中,我公司并没有以美国尤孚公司中国代理商的名义与原告洽谈,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可供原告随时查询,被告没有隐瞒任何真实情况。(2)我公司提供的潜水泵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日本原装、德国原装以及美国原装,实际是对产品产地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三条规定,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涉案成套设备仅是由日本进口的潜水泵与德国电机相连接便可,该连接不是对产品进行实质性改变,因此连接地不应成为原产地,也就是说本案的电机和潜水泵即使运往美国进行连接,美国也不能成为涉案设备的原产地。我公司将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电机和潜水泵运往工地进行连接,符合合同的约定。VP290-8只是我公司为该成套设备临时制定的型号,该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均符合技术协议要求的技术标准。(3)原告在履约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并导致部分设备损坏。原告没有按照约定在发货前支付全部货款,至今尚欠货款113.20万元,由于原告违约,我公司在完成前期安装前要求其付款,但原告拒绝付款,故我公司依法行使抗辩权,没有为其进行后期安装,原告在设备尚未安装温度传感器的情况下,擅自接通电源并进行调试,导致部分电机损坏,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园博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除原告擅自变更增加的内容外,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在缔约中不存在欺诈,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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