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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虚假宣传,实施欺诈行为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张某某诉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4619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980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传世经典藏品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世经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2号银岛商务楼447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兴,江西全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徐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莙;代理审判员:卫鑫、田璐。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原告诉称
  2012年9月21日,张某某看到传世经典公司网上商城关于国宝九龙金币的商品介绍,介绍内容如下:国家首次依照国宝九龙壁的九条祥龙图案,全套发行九枚龙年生肖金币,枚枚带法定面值,枚枚是法定货币。“生肖金币”带面值,可流通,是国家法定货币,是黄金铸造的“生肖钱”。于是张某某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了两套国宝九龙金币打算送礼,价格为19998元,发票号码为:04842337和04842338。后张某某咨询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金币总公司,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均否认发行过国宝九龙金币,认为其不是法定货币。据此,张某某认为国宝九龙金币不是法定货币。中国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由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中国金币总公司是由国务院批准,直属中国人民银行的我国唯一经营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业性公司。张某某认为传世经典公司故意告知其国宝九龙金币为法定货币,诱使其购买,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1)张某某退回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的两套国宝九龙金币及附属资料;(2)传世经典公司退回张某某货款19998元,依法赔偿张某某19998元;(3)传世经典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讼请求,要求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张某某出具的国宝九龙金币实物及出品证书,说明张某某是清楚国宝九龙金币的发行国家、产品属性等情况的;(2)张某某提出传世经典公司存在欺诈没有依据,国宝九龙金币的产品说明书标明出品方为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并且该纪念币上有英国女王头像,张某某没有理由认为国宝九龙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的;(3)张某某与传世经典公司之间对国宝九龙金币的含金量没有争议,不影响合同目的;(4)张某某出具了对百度快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百度快照并非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百度快照显示的内容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公证的内容也没有合法性;(5)张某某起诉前与传世经典公司进行过沟通,传世经典公司曾答应过退货,当时张某某也没有什么损失,传世经典公司认为张某某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8月15日,张某某从传世经典公司的网站www.csjd58.com上看到传世经典公司对其销售的国宝九龙金币的宣传,从传世经典公司处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附送材料包括品鉴报告、收藏票、出品证书、检验证书、工艺证书。张某某向传世经典公司支付货款19998元。国宝九龙金币包装盒上记载:2012年,正值中国传统生肖纪年之“壬辰(龙)年”,在中国人心中,“龙”是中国的象征,每个中国人都被誉为“龙的传人”,为贺岁中国生肖龙年,特别发行以中国国宝“北海九龙壁”为核心表现元素的“国宝九龙金币”,并委托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铸造。“国宝九龙金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每套9枚,每枚面值均为5dollars(元),直径为14.6mm,重量为1/20盎司(1.55克)/枚(au.999)。正面图案为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头像、国号、年号。背面图案分别为取材于北京北海九龙壁壁面的九龙图案,每条龙都体态矫健、龙爪雄劲、形象生动。包装盒内装金币9枚,金币正面为英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头像,并刻有“fiji2012”及“5dollars”字样,金币背面为九龙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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