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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是否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需要明确观看宗教极端思想视频录像,接受暴力恐怖组织主张后是否实施恐怖组织犯罪活动,对于实施了恐怖组织犯罪活动的,可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罪

————艾某某某等参加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资助恐怖活动、窝藏案

裁判规则

  观看宗教极端思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判认定,2013年6月,艾某某某夫妻与阿某某某1夫妻、娜迪亚(在逃)三家人共同租住在北京市一出租房。在此期间,艾某某某与阿某某某1的丈夫麦合木提·麦麦提、阿某某某1等人一起观看宣扬“圣战”和传授制造爆炸物方法的视频,艾某某某与麦合木提·麦麦提产生了制造爆炸物参加“圣战”的想法。2013年8月,艾某某某与麦合木提·麦麦提买来制爆原材料,制造了一个爆炸物,并试爆成功。
  2014年1月初,先期到云南省个旧市沙甸区的娜迪亚打电话让艾某某某等人来沙甸区,艾某某某、阿某某某1等8人遂从北京市来到沙甸区,并认识了阿某某某、努某某某。经阿某某某联系介绍,艾某某某、阿某某某1与阿某某某三家人租住在沙甸区一出租房内。在此期间,阿某某某提供U盘,艾来提.卡德尔提供电脑,两人与阿某某某1等人一起观看宣扬“圣战”和“爆恐训练”的视频。
  2014年2月3日,为非法制造爆炸物,艾某某某与阿某某某购买了礼花等原材料。此后,艾某某某制造了第一个爆炸物试爆没有成功,后在阿某某某的协助下又制造了第二个爆炸物,在试爆时炸伤了艾某某某的右手。之后,努某某某用手机通过talkbox与境外恐怖组织“东伊运”成员联系,准备帮艾某某某逃匿并一起偷渡出境参加恐怖组织活动。阿某某某得知两人出境参加恐怖组织活动的资金不足,便积极筹借人民币3万元进行资助。
  2月6日19时30分许,阿某某某1得知艾某某某即将偷渡出境,主动向艾某某某提出要学习制造爆炸物技术,并在艾某某某指导下制造了一个爆炸物。在此过程中,阿某某某也参与了制造爆炸物,并将制造好的爆炸物与剩余原材料藏匿于院子内。2月7日,根据境外恐怖组织的指示,阿某某某用三轮摩托车送艾某某某和努某某某到沙甸区一岔路口乘车前往昆明市,第二天两人从昆明市乘车前往广西南宁市,准备从广西偷渡出境,途经广昆高速平年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月9日,阿某某某、阿某某某1在沙甸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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