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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为了给单位谋取利益以单位名义收取走私单位的“赞助费”等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邓某某、陈某某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以单位的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邓某某、陈某某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人邓某某,男,44岁,捕前系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
  被告人陈某某,男,44岁,捕前系湛江市公安局边防分局政委兼党委书记。
  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1998年9月16日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交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9年4月8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从1994年9月至1998年3月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通过收回扣款,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条件,私放走私船等手段,多次收取个体商人陈某某,走私分子李勇、李深、林桂枝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暴利,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此期间,被告人邓某某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126.8万元、港币1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索取、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万元、港币18万元。
  (二)1998年8月边防分局查扣了装载钢材的韩国“和平”号货轮。在决定放行的同时,被告人邓某某、陈某某、郭进谦(边防分局副参谋长,另案处理)以边防分局名义收取了走私分子李勇的“赞助费”人民币70万元。经三人商议,决定不交单位财务入账,而是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用以弥补三人参与合作缉私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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