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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系密切人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受贿,所利用的影响力兼有权力性与非权力性时,宜优先考虑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权力性影响力,以斡旋受贿论处

————邓某某贪污、受贿、串通投标、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裁判规则

  当具有国家工作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邓某某贪污、受贿、串通投标、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20刑初56号(2019年11月15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刑终2号(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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