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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时,发现案件基本定性存在问题,应当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

————胡某某、许某某等人贪污、串通投标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某、许某某等人贪污、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串通投标 自行补充侦查 追赃挽损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8月出生,安徽省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经理。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9年3月出生,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业务部主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9月出生,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财务部主管。

  被告人苏某,男,1974年3月出生,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仓储部主管。

  (一)贪污罪。2014年,安徽省某粮油储运公司(国有公司,以下简称省储运公司)与全椒县某米业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由省储运公司控股的全椒县某粮油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县某粮油公司)。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全椒县某粮油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苏某,通过倒卖“溢余粮”、“以陈顶新”套取粮食差价、虚开购粮手续套取资金、侵吞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等手段侵吞公款1078万余元。所获赃款多数被胡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及其实际控制的全椒县某米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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