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在担任麦积区农牧局局长兼能源办主任期间,先后组织实施麦积区2003、2004、2005三个年度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在没有实际完成省农业部门下达的沼气任务户数情况下,朱某某安排能源办工作人员编造虚假的灶具、水泥、棚架、机砖到户领用单和虚假的技工工资发放单,然后安排财会人员按100%完成下达的沼气任务户数上报沼气建设自查报告、竣工总结等通过省、市验收。经司法会计鉴定,累计套取国债项目资金311余万元。朱某某安排将套取的国债资金进入单位“小金库”由漆菊娥(另案处理)管理,用于吃喝招待等非正常开支。2004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侵吞购车结余款6000元个人使用。2007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调离农牧局后将5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九十七条、第
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仅辩解其担任麦积区农牧局局长兼能源办主任期间,套取的国债资金均用于公务性支出。2004年5月以张志强名义给麦积区农牧局购汽车时,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史丽娜所给6000元是回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朝晖、纪红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无异议,但指控其套取的国债资金数额缺乏证据,且套取配套资金是经过上级政府部门同意、批准,是能源办全体领导研究决定,套取的国债资金全部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未给国家造成具体的经济损失,属情节轻微,请求对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贪污犯罪中有自首情节,退缴了全部赃款,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贪污罪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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