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案情】
原告:何某某。
被告:程某某。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讼争房屋即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新中41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人为何全章的二层房屋。该房屋曾由何全章与其兄弟何全夫共有。1978年10月8日,何全章与何全夫就该房屋立具分家单一份,约定楼上归何全夫所有,楼下归何全章所有。本案被告程某某系何全夫女婿,何全夫死后由其对该房屋楼上一层予以使用。2003年4月15日,原告何某某向何全章购买该房屋的第一层,双方立具买卖房屋契约(手写)一份,载明:何全章将该屋楼下(第一层)出售给原告居住。该契约书面约定房屋买卖价款为500元,但实际支付金额为3000元。2006年1月,原告对该房屋第一层办理相关完税手续。2006年1月5日,原、被告就本案讼争房屋达成对调协议,即原告何某某将原何全章所属楼下前半间与被告程某某楼上后半间对调。现整幢房屋前后从中间隔开,前半幢由被告程某某使用。
2008年,原告何某某与何全章补签买卖房屋契约(打印)一份,该契约将2003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契约中关于何全章将楼下出售给原告何某某的内容修改为,何全章将该屋出售给原告居住,而落款时间仍为2003年4月15日。原告于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间办理完该屋第二层买卖的相关契证及完税手续。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腾退房产,并赔偿损失5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原、被告间的换房协议,要求被告腾退上述房产的上下楼的前半部分,并赔偿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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