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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让与人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对受让人的技术产品未获批准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赛诺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泰普药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药品技术受让人能....(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赛诺公司与泰普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泰普公司向赛诺公司转让“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技术,合同期限为2003年6月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为:1.泰普公司已完成“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临床前研究;2.根据泰普公司转让的“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的技术,赛诺公司能够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完成对“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的临床研究,并能够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批准文号;3.在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后2个月内,赛诺公司根据受让技术能够生产出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标准之连续3批药品。合同第二条约定了泰普公司向赛诺公司交付转让技术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其中约定由赛诺公司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泰普公司负责交付“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的相关《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完整技术资料、原料药,负责解决临床前的技术问题并对临床研究和生产给予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合同第五条约定了验收标准和方法,其中验收标准是以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为准;验收方式以赛诺公司出具的书面验收合格资料为准。合同第六条约定泰普公司按本合同转让技术,赛诺公司应向泰普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60万元,技术转让费包括了按照合同约定泰普公司应向赛诺公司履行义务的一切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履行义务方承担;对“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进行临床研究、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之新药证书、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缴纳的行政性规费和发生的差旅费由赛诺公司承担。合同第六条就支付方式还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内,赛诺公司应向泰普公司预付技术转让费总额的30%计48万元;自泰普公司向赛诺公司交付“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之《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原件和“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临床前研究的完整技术资料之日起10日内,赛诺公司应预付技术转让费总额的40%计64万元;泰普公司指导赛诺公司分别制备3批合格的“马来酸替加色罗”原料药及片剂之日起10日内,赛诺公司应支付技术转让费总额的10%计16万元;自赛诺公司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之日起10日内,赛诺公司应支付技术转让费总额的20%计32万元;若受让技术最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转让并经验收合格,则泰普公司应向赛诺公司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技术转让费。合同第七条约定若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违约方应自违约之日起至违约行为终止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费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泰普公司原因赛诺公司未能获得以赛诺公司为药品生产企业的“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之新药证书、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者在取得其药品批准文号后,赛诺公司依据受让技术未能生产出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标准之连续3批药品者,泰普公司应负责解决技术问题,若泰普公司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则赛诺公司应返还泰普公司的全部技术资料,确保不再生产该产品并对该技术承担保密责任,在赛诺公司返还泰普公司技术资料后20日内,泰普公司应向赛诺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技术转让费,双方互不因此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赛诺公司于2003年7月17日向泰普公司支付了首期技术转让费48万元。2003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执行备忘录》并作为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备忘录载明,赛诺公司未能按约定向泰普公司支付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技术转让费,泰普公司放弃向赛诺公司按照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索取违约金的权利,并在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执行后也不再对赛诺公司延期支付索取违约金,同意赛诺公司在2003年11月30前支付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的技术转让费,该项目继续按照合同履行。2003年12月3日,赛诺公司再次向泰普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64万元。之后,赛诺公司于2004年4月先后与多家医疗单位签订了《“马来酸替加色罗”临床研究协议》,进行“马来酸替加色罗”药品临床研究,期限为5个月或6个月。
  2004年11月17日、2005年11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批准了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生产“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和原料药的申请。2007年6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载明:“……,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在治疗中存在增加心血管缺血事件的风险……,专家认为:根据目前的研究资料,对于部分患者,使用该药的风险大于利益。……国家局决定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已上市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收回;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新药和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受理,并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的审批;生产企业应进一步收集该品种安全性信息,再注册时仍不能提供新的安全性证据,将不予以再注册。”2007年7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赛诺公司提出的“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的新药申请不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关于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要求,暂停受理该药品注册申请。2007年8月23日,赛诺公司向泰普公司发函,认为由于泰普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不能克服的障碍,达不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标准,导致赛诺公司不能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批准文号,要求泰普公司返还赛诺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转让费112万元并赔偿赛诺公司进行临床研究花费的费用。
  2007年9月6日,赛诺公司以“泰普公司转让的技术存在不能克服的障碍,达不到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验收标准,导致赛诺公司不能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已构成违约”为由,将泰普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于2003年6月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2.判决泰普公司立即返还赛诺公司已经支付的技术转让费112万元及利息26.369万元;3.判决泰普公司赔偿赛诺公司临床研究费用32.944万元;4.判决泰普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泰普公司答辩称,赛诺公司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泰普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赛诺公司也无权主张临床研究费用;应驳回赛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一审中,泰普公司还于2008年2月1日对赛诺公司提起了反诉。泰普公司反诉称,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约定第三期技术转让费16万元应当自赛诺公司制备3批合格的“马来酸替加色罗”原料药及片剂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赛诺公司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马来酸替加色罗”生产注册的行为即可证明赛诺公司已经制备出3批合格的“马来酸替加色罗”原料药和片剂。可见,赛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三期技术转让费16万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反诉请求:1.判决赛诺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16万元及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合同金额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判决赛诺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赛诺公司答辩称,《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不能取得新药证书、批准文号的情况下,泰普公司应当退还技术转让费;赛诺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没有义务再向泰普公司支付第三期技术转让费,故赛诺公司没有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赛诺公司与泰普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执行备忘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也具有相应的约束力。虽然在合同封面上记载合同的有效期为2003年6月至2006年12月31日,但药品技术转让合同是以完成药品技术转让为目的,合同的履行不仅包括交付技术资料,还包括进行临床研究以及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等内容,在合同签订之日无法预见实现合同目的所需要的时间。因此,根据药品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以及交易习惯,合同封面上记载的有效日期不应理解为合同的终止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截止到完成药品技术转让为止。2006年12月31日之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原告仍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药品申报的义务,所以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应仍处于有效期内。一审法院进而将案件争议焦点归纳为三个方面:1.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应当解除;2.泰普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是否应当返还技术转让费和赔偿损失;3.赛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应向被告支付第三期技术转让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就第1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是《技术转让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目的之一,但赛诺公司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在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了对赛诺公司提出的“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的新药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根据《关于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要求,暂停受理该药品注册申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马来酸替加色罗制剂的通知》中也只是要求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新药和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受理,并暂停“马来酸替加色罗”各类制剂的审批。故赛诺公司能否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目前尚不能确定。赛诺公司声称不能取得“马来酸替加色罗”片剂及原料药的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缺乏证据证明,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4项规定提出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的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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