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强迫他人不准交易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毛某某、童某某、李朝阳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正文


  毛某某、童某某、李朝阳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
  2006年以来,被告人毛某某伙同被告人童某某、李朝阳等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特钢厂游泳池附近开设骰子赌场,并在开设经营赌场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毛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童某某、欧宏岗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双武、李朝阳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开设赌场,赌场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分工;规定了上下班时间,有事要请假;赌场进人必须得到毛某某的审查和同意;与外人发生纠纷不帮忙的要被开除等。为达到对该犯罪组织成员的控制,毛某某采取开会的方式向组织成员规定赌场纪律,传授赌场运作的方法和经验。为了笼络和控制组织人员,毛某某还在成员生日以及过节时,请全体成员喝酒、唱歌、吸毒等,并给部分组织人员发放手机。该组织还配备了车辆,并在车上准备了大量砍刀以供随时使用。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其他非法利益,在毛某某的授意下,该组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井口等地区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