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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多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成某某、黄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以行为人为首的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成某某、黄某某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贩卖毒品案

  今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成某某、黄某某等14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14名被告人中成某某、黄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王某某、唐某某等12名被告人被判处十七年至二年零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重庆中级法院判处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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