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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对强迫不准交易的行为不宜单独作为犯罪处理,而应当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行为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并处理,并在量刑时酌情加以考虑

————毛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正文


 
 
毛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0期(总第597期)

  审判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0年3月31日

  案号:(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4号

  基本案情

  自2006年以来,毛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开设经营赌场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毛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童某某、欧××为骨干成员,以王××、李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赌场中有着明确的分工及上下班时间,毛某某还通过开会的方式向组织成员规定赌场纪律并以此达成对组织成员的控制。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和其他非法利益,在毛某某的授意下,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2007年8月,毛某某、童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经预谋后,采取电话威胁、当面威胁及利诱等手段,不准参加设备变卖会的其他竞买人在变卖会上举牌竞买,以保证高某某以起拍价成功竞买。事后,毛某某、童某某、李某某等人按事前约定从高某某处获得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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