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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票最多的物业管理人选聘时未达到“双过半”标准是否影响物业管理协议的效力

————成都永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江华社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成都龙泉江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正文


  
成都永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江华社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成都龙泉江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得票最多的物业管理人选聘时未达到“双过半”标准是否影响物业管理协议的效力?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民初字第1744号(2008年11月6日)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1161号(2009年4月22日)
  【案情】
  原告:成都永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诚物业公司)
  被告:江华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华社区业委会)
  第三人:成都龙泉江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华物业公司)
  第三人:四川江华机器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江华破产清算组)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江华社区第26幢房屋系原四川江华机器厂所属的成都龙泉江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办公用房,其中包括离休干部活动室和水电公司收费办公室。在四川江华机器厂破产清算过程中,为落实生活区的物业管理,2006年6月30日江华破产清算组与江华物业公司、江华社区业委会签订了《委托管理江华社区物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由江华物业公司为江华社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约定破产清算组可随时解除该协议。协议签订后,江华物业公司开始对江华社区进行物业管理,并将原成都龙泉江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办公用房,即江华社区第26幢房屋(不包含离休干部活动室和水电公司收费办公室)用作物管用房。
  2007年8月22日,第三人江华破产清算组与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约定由区政府委托十陵街办经营管理诉争房屋,并提供给社区做公用财产使用。同年8月31日,十陵街办组织江华机器厂留守委、江华破产清算组、江华社区居委会、江华社区业委会召开江华社区物业管理协调会,决定从9月1日起,江华破产清算组不再支付江华社区的物管费,由江华物业公司直接向业主按月收取物管费,十陵街办按月给付一定补助。同日,业委会根据前述决定向业主发出通知,公告江华破产清算组与江华物业公司在2007年8月31日解除协议后,9月仍由江华物业公司过渡一个月,要求业主按规定缴纳物管费。
  2008年6月16日,江华社区召开第一届九次业主大会,通过形成了《江华社区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以下简称“选聘方案”)。选聘方案第6条第2款第(5)项载明,“根据投票结果,由达到业主总数和建筑面积双过半的企业承担江华社区的物业服务;如竞聘企业均未达到双过半,则由得赞成票数最多的企业承担江华社区的过渡物业服务(过渡期1年),待过渡期满时另行选聘”。2008年6月23日,江华社区召开选聘大会,江华物业公司、永诚物业公司、兴荣源物业公司参与竞聘。经龙泉公证处公证,所有竞聘单位均未达到“双过半”,永诚物业公司得票最多。江华社区业委会按照选聘方案确定永诚物业公司为江华社区的过渡物业服务企业。2008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江华社区物业管理临时委托协议》,委托永诚物业公司对江华社区进行物业管理,期限1年,自2008年7月1日到2009年6月30日止,并约定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永诚物业公司提供第26幢建筑作为物管用房。由于江华物业公司一直占用物管用房拒不腾退,江华社区居委会于2008年8月11日发出通知,要求江华物业公司于当日退出第26幢物业管理用房场地。
  原告永诚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经过公证处公证广大业主投票,以多数票成为江华社区过渡物业管理人,由于第三人无故强占物管用房,致使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管理协议无法履行,造成广大业主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严重影响了江华社区居民情绪,引起社会不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作为物业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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