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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保险人原因致保险人丧失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光通公司诉人保钦州分公司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出险后交付保费及被保险人未及时向承运人索赔致过诉讼时效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案

裁判规则

  被保险人怠于行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被保险人光通公司诉人保钦州分公司水路运输货物保险出险后交付保费及被保险人未及时向承运人索赔致过诉讼时效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案


【案情】
  原告:福建省光通糖业有限公司(下称光通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钦州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
  1999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广西钦州农垦农资公司(下称农垦公司),就装载于福建省宁德市飞鸾海运公司所属的“鸾江”轮上的700吨白糖,向被告投保水路运输货物保险。据其投保单投保要求,被告向农垦公司签发了钦货承99/019号保险单。保单载明:投保人农垦公司,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标的白糖,重量700吨,运输工具“鸾江”轮,运单号码0001077,启运日期1999年7月10日,启运港(广西)北海港,目的港(福建)肖厝港,保险金额1729000元,承保险别综合险,保险费3112.20元。保单背面条款第2条载明:综合险包括基本险责任,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为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第14条载明:“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7月16日8时许,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保费3112.20元,被告为此开据了0103754号保险费专用发票。
  7月12日9时许,装载原告700吨白糖(14000袋,每袋50公斤)的“鸾江”轮从北海港启航开往目的港。7月13日,当该轮航行至广东海安海域时,船体发生强力震动,船长立即减速并令船员检查船体各部位及货仓,但未发现明显损坏情况。该轮继续航行至下午3时,船上舵机发生故障无法航行,在海上漂泊2天。7月15日0630时,发现船艏偏重,船舱进水,部分货物被水浸湿,船体已明显下沉,船长即发出呼救信号,并令船员排水抛货,实抛白糖29袋。
  至1130时,北海海运公司所属的“北机九号”轮前来救助并将遇险船舶拖至广东茂名市水东港码头。7月16日,该轮在茂名石化港口公司卸下全部白糖。7月19日,该公司向原告出具卸货证明书。其间,茂名港监多次责令该轮提交海事报告及有关证件,但该轮仅提交了由船长林连金所写的海事报告。7月30日,该轮进入福建省龙海市紫泥造兴船厂(下称造兴船厂)进行修理,经船厂、船东和被告有关人员勘察,船舶损坏情况为:左舷侧船底离前货舱横壁约5米附近有破洞二处,右舷侧船底离后货舱横壁约10米附近有破洞一处。造兴船厂已将破洞位置及大小等详细内容开具证明送交被告。7月22日,原告将“鸾江”轮在茂各港卸下的白糖转装到铭龄海运有限公司所属“铭龄一号”轮承运,该轮于7月31日运抵目的港肖厝港。
  肖厝港港务公司卸货并编制货运记录:实卸13966袋,短少5袋。其中干包实卸9162袋,湿包实卸4804袋。另:湿包在船内已严重溶化,每袋重量不足,吨数以过磅为准。嗣后,经泉州市计量所肖厝称重公证计量站检验:“铭龄一号”轮运载的湿白糖过磅15车,重量为205.29吨(4804袋)。8月10日,原告将其湿白糖以每吨1050元的价格全部处理,获215554元。至此,原告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为:1湿损白糖205.29吨(原进货价2470元/吨,处理价1050元/吨),损失金额291511.80元;2全损白糖36.36吨,损失89809.20元;3茂名港装卸费损失19000元。以上三项合计损失400321元。
  货物出险后的7月16日1030时,投保人农垦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出险通知书。同日,被告遂派员前往茂名水东港察看货物出险情况。之后,被告再次派员去水东港了解出险原因,并前往造兴船厂与船厂、船东共同勘察船舶受损情况。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被告以出险事故不明、证据不足为由拒赔。原告遂诉至北海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货物损失4013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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