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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合理使用等方面判定,利用计算机图形处理软件修改他人美术作品人模图案是否构成侵权或侵权程度

————周某某与白山出版社、武汉市江汉区新起点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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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周某某与白山出版社、武汉市江汉区新起点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杜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一审:(2010)武知初字第64号,二审:(2010)鄂民三终字第5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某
  第一被告:白山出版社
  第二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起点书店
  原告于2008年创作完成《完美拼贴换装时尚化妆手册》(以下简称《完美拼贴》)图书,并陆续由湖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5月15日,原告在湖北省版权局对已出版的《完美拼贴》十二个系列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9年初,原告发现第一被告白山出版社出版的《巴蒂换装秀·公主篇》涉嫌剽窃其《完美拼贴》系列图书中的人模图案,于同年10月9日通过公证的方式在第二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起点书店购买到第一被告白山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被控侵权图书《巴蒂换装秀·公主篇》系列图书一套12本,原告委托中国版权中心对涉案图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图书在人物动作、姿态上存在相同或相似,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出版、销售侵权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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