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从轻减轻情节因个罪而产生的则只能适用于个罪

————陈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原判事实不清是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一、案情简介
  经法院查明,2006年6月,汪金峰(已判刑)与盛国祥发生矛盾。同年7月9日晚,被告人陈杭飞、贵宏宏、陈某某、叶政风在衢州市“八点半”酒吧时,万东明(另案处理)让被告人陈杭飞和周贞丰(另案处理)、杜利荣(已判刑)打电话叫人,分别叫来被告人叶政风和吴建成(已判刑)及陈小锋(另案处理)。后经汪金峰等人的纠集,四被告人与杜利荣等20余人在汪金峰的带领下来到盛国祥家院外。破门之后,汪金峰手持石块伙同他人一起冲入室内,殴打盛的父亲盛樟标,并致其重伤。陈杭飞、叶政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法院还认定,2007年1月21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徐国军因归还欠款之事发生争执。陈某某将此事告知姚万斌、杨小锋(两人均已判刑)、万晓骏(另案处理),并邀三人一同前往追讨欠款,在遭徐国军拒绝后,陈某某、杨小锋、万晓骏三人便用尖刀捅、刺徐国军的腹、背并、腿部,并对徐进行拳打脚踢,致徐国军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徐国军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赔偿;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贵宏宏、叶政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