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确定雇凶者和被雇佣者罪责的大小应根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胡某1等故意伤人案

裁判规则

  雇凶犯罪是共同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胡某1等故意伤人案
—如何确定雇凶者与被雇佣者的罪责

【案号】(2006)武刑初字第97号;(2007)鄂刑一终字第8号;(2007)刑三复60265347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1。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2。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1月11日被逮捕。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1、胡某2、童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李光耀之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胡某1因怀疑被害人李光耀在其贩卖毒品时从中作梗,便指使被告人胡某2教训李光耀一顿,并答应事后给胡某2好处。随后胡某1带胡某2到李光耀居住处对李进行了指认,并交给胡某2人民币1500元。同年10月7日晚,胡某2纠集了被告人童某某一同作案,并购买了两把弹簧刀。当晚8时许,胡某2、童某某看见李光耀出门在路上行走,胡某2即冲上前持刀朝李光耀背部捅刺。李被刺后挣脱逃跑,童某某追上将李抓住,胡某2赶上后又持刀朝李身上捅剌。李再次挣脱逃走,胡某2、童某某追上将李按倒在地并持刀朝李身上乱刺,造成李光耀因双肺被刺破致急性大失血当场死亡。作案后,胡某2打电话告知胡某1。胡某1便将人民币3500元交给胡某2,胡某2分给童某某人民币750元。同月12日,胡某1以“乐辉”的名义开设了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供胡某2支取,并将一部手机送给胡某2,以便相互联系。同月15日、16日,胡某1、胡某2先后被抓获归案。同月19日,公安机关将准备投案的童某某抓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1因怀疑被害人李光耀在其贩卖毒品过程中作梗,而指使被告人胡某2对李光耀实施伤害报复行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2受胡某1指使,邀约被告人童某某持械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童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童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胡某1的亲属愿意代其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