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行政机关对申诉不予答复属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杨某某与肥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杨某某与肥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案号】〔2008〕泰行初字第4号;〔2008〕鲁行终字第81号
  【案情】
  原告:杨某某。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1999年8月28日,肥城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向肥城市计划委员会申请建楼计划,2000年1月7日,肥城市计划委员会下达肥计基字(2000)第3号批复文件,同意肥城市土产杂品总公司建设一栋六层商品楼住宅。2005年11月30日,杨某某向肥城市人民政府提起申诉,认为肥计基字(2000)第3号批复文件违法,要求肥城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解释。2005年12月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责令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肥城市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被撤销,其职能由新设立的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承继)向杨某某作出答复意见书。肥城市发展和改革局向杨某某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中称:“肥计基字(2000)第3号批复文件是根据肥城市土产杂品总公司的申请和肥城市计划委员会的审批职责办理的。”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