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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自认有行政管理职权并对外公示但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行政不作为案件仍应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不予拆除非法构筑物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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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诉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不予拆除非法构筑物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0)锦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予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恕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筱平,四川建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运保,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杜朝伦,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萍,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果,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要武;代理审判员:史晓莎;人民陪审员:吴宇斌。
  6.审结时间:2010年3月2日。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四川省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纺织品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成都市锦江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锦江区城管局)提出履行法定职责清除违法构筑物的申请。锦江区城管局在成都纺织品公司起诉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2.原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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