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诉绩溪县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2005]绩行初字第04号(2005年7月28日)
二审: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宣中行终字第21号(2005年11月15日)
【案情】
原告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
被告绩溪县建设委员会。
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以下简称制瓶厂)系苏文菊个人投资开办,2001年4月9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2002年7月20日,苏文菊丈夫程亚龙与绩溪县面粉厂签订了租期为十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面粉厂大楼底层用于办厂。协议签订后,苏文菊将制瓶厂搬迁至绩溪县面粉厂,并对承租的厂房进行装修改造后从事生产经营。2004年7月,绩溪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决定对绩溪县商业步行街二期(A区)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拆迁,制瓶厂所承租的厂房及附属物在此次拆迁范围内。2005年1月11日,制瓶厂向绩溪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建委)递交了《关于请求管理与备案的申请》,该申请述称,2005年1月10日下午制瓶厂应康达公司之约,第一次商谈有关厂房拆迁补偿事宜,与此同时,康达公司人员拆除了制瓶厂的水泵房(内有汽泵水泵等机具),1月11日上午制瓶厂与康达公司交涉无果,请求县建委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管理并备案。县建委当日收到了原告的申请,但此后一直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1月15日,康达公司剪除了制瓶厂的供电线路;1月16日,康达公司又拆除了制瓶厂承租厂房的上层结构。因康达公司与制瓶厂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康达公司遂于2005年2月1日至2日强行拆除了制瓶厂的全部厂房。原告于2月1日下午得知厂房被拆,即打110报警,110民警到达现场,告知原告此事归县建委管。此后,原告又向安徽省建设厅写信反映,省建设厅将原告来访信件批转至宣城市建委,宣城市建委于2005年4月4日责成被告县建委处理并上报结果。2005年4月4日,被告对康达公司作出城建[2005]16号《关于苏文菊来信反映有关拆迁问题的函》,该函主要内容是: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十六条和第
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未与黄山塑胶制瓶厂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拆除该厂租赁的房屋不妥。为能妥善处理苏文菊反映的问题,请贵公司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好与黄山塑胶制瓶厂在房屋拆迁中的相关问题,并将妥善处理的结果报本委。
2005年5月8日,原告以被告明知拆迁人康达公司的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既不给原告答复又不采取制止措施,致使原告承租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属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由,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制止违法拆迁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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