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对在场的室友进行暴力控制后,当场“劫取”其他共同居住人委托自己看管的财物构成抢劫罪

————尹某某等抢劫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与他人合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尹某某等抢劫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刑初字第257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2434号。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迎新。
被告人(上诉人):尹某某。1992年2月因犯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0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刘志宏,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某。1991年2月因犯杀人罪、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后于200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指定辩护人:杨鹏,北京嘉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军;人民陪审员:贾玉淑、杨朝晖。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丽佳;代理审判员:张浩、张大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4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告人尹某某、李某某经预谋后,于2010年3月29日1时许,由李某某使用尹某某事先提供给其的钥匙,进人北京市朝阳区翠城新园小区309号楼2门402室,对李静(女,33岁,黑龙江省人)捆绑后劫取其人民币三百余元,并利用尹某某暂时保管王红岩(男,32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57000元的便利条件,从尹某某手中劫取王红岩人民币19000元,其余款项由尹某某占有,其后李某某将尹某某捆绑,制造尹某某被抢假象后逃离。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尹某某辩称:其没有指使李某某抢劫李静钱款,其分得3万余元是伪造现场,不是抢劫。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尹某某与李某某共谋得款57000元不构成抢劫罪,尹某某没有授意李某某抢李静钱款,其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抢劫李静三百余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从尹某某手中得款19000元不是抢劫。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