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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女子的证言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除了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其证言可以视为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 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立法例,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一般应当认定其证据效力。 法院判断子女证言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考虑..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理论确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应同样遵循这一举证规则。但在具体认定证据的证明力时,应从家庭暴力的特点与规律出发。从审判实务情况来看,受害人证明家庭暴力,一般会提供下列证据: 1、受害人的陈述; 2、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3、未成年子女的证言; 4、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和评估报告;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相关的记录与证明; 6、公安机关的接警..
3、关于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使得家庭暴力发生时除双方当事人和其子女以外,一般无外人在场。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人的年龄没有做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及“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
未成年子女的证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子女欲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虽未成年,但其有自主判断能力、能够正确表达的,法院对其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时,未成年子女作出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作为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