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度说
使用本身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来获得商标注册,第二含义极其重要。那么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获得了第二含义,其判断标准是关键。目前的大部分判决从商标具有知名度以及知名度的程度来说明商标是否具有第二含义。例如,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审理的“云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认为:结合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原审诉讼及二审诉讼中提交的经销合同、发票、出库单、《审计报告》、广告合同、所获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从其申请注册时直至核准注册后,在核桃乳及其相关商品,即花生核桃乳、红枣花生奶、杏仁核桃乳、核桃豆奶等商品上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持续的使用,若干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相关消费群体对其广为知晓,从而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了识别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1]但知名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应当具有多高的知名度才可以判断为具有第二含义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从“大量、持续的使用”“若干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两个角度对具有知名度进行的论证,但还不够清晰。此外,某一商标具有知名度只代表该商标为大多数的相关公众所知悉,但并不等同于商标获得了显著性。知名度只能作为考察是否具有第二含义的一个考量因素,而不能将具有知名度等同于获得了第二含义。
(二)强于固有含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