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的基本功能。不管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还是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其保护和关注的核心都是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两类案件关于商标近似的裁判规则互相具有借鉴意义。
《商标行政案件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根据上述规定,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