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03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三个条件:(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其中,第二个条件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2.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原则上应由异议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管辖。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由该上级法院管辖。
3.执行异议之诉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