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类型。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审查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且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如对于财产无权处分,抵押人无权在其上设定抵押。
(3)审查抵押物上是否存在居住权、租赁权等权利限制,建议在信用风险评估时予以排除/减计。
(4)最高额抵押应准确填写最高债权限额、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应明确约定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因信贷业务需要变更已设定的最高额抵押,应签订补充合同并办理相应登记。
(5)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
①确认在建工程的权属是否清晰。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