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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前提是作品具有独创性


主编:冯晓青
文章名:利用公有领域素材形成作品的保护范围界定——江西省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来源:著作权法中公共领域案例解析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重要逻辑在于,通过著作权保护使得在一定期限内著作权人能够对作品享有独占空间,从市场上获得利益,激励作者持续创作,这被称为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
  作品独创性的边界是著作权保护边界的基础。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既要求作品有“创”又要求作品创作是独立进行的。于“创”而言,实践中存在作品独创性的“创”是有、无还是高、低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分歧也源于对独创性功能理解的偏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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