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确定: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三是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要求: 第一,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方法存在先后顺序。首先应当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赔偿基数,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侵权获利均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基数。即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第一顺位为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第二顺位为权利许可使用费。其中,对于第一顺位中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适用顺位,不同知识产权部门法分别作了不同规定。依照《专利法》《著作权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之间不存在先后适用顺序。依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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