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体现了二者的协调与良性互动,但在多数情形下,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的不同造成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工伤认定中存在差异。当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工伤认定决定违法时,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即是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约。然而法院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同时并不能代替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工伤认定,此时便可能发生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相同的工伤认定决定——当事人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工伤认定“循环诉讼”由此诱发。
1.工伤认定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歧
(1)认定标准差异。“即使是较为明确的概念,仍然经常包含一些本身欠缺明确界限的要素。”[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