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惩罚性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已经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被告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前款所称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不存在可替代关系,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是上缴国库的,而非补偿权利人的,并不能覆盖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故缴纳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并不排斥民事赔偿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均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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