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直接起诉鉴定机构要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受理。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此时不应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有关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公证事项记载的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3.法院对因政府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引起的纠纷是否受理。因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国有企业作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服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凡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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