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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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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主编:胡云腾、熊选国、高憬宏、万春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修订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下册)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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