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没有生活能力或者独立生活能力低下的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这些人的监护、看护作出了规定,例如,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协助未成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2018年修正的《残疾人保障法》第9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因此,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虐待,情节恶劣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