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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普通调查措施和特殊调查措施划分的理论标准


作者名称:邵聪
来源:职务犯罪调查制度研究

    

  1.干预公民权利的程度和类别
  区分普通调查措施和特殊调查措施的最重要标准,在于判断该措施干预公民权利的程度和类别。特殊调查措施,干预公民权利的程度大,强制程度高,且被干预的公民权利类型多为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普通调查措施,干预公民权利的程度小,强制程度低,被干预的公民权利类型主要为财产权和身体权(检查身体等)。
  普通调查措施,如勘验检查和查封扣押,强制程度相对较低,不仅负责查办犯罪的机构有权采取,负责处理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机构同样有权采取相似的措施。从这一意义而言,此类措施并非仅适用于刑事领域,其刑事特殊性并不突出,仅属于一般的调查措施。而特殊调查措施,如留置措施和技术调查措施,强制程度高,原行政监察机关无权采取,若调查对象仅涉嫌轻微违纪违法也不宜采取此类措施,具有刑事调查的专属性和特殊性。
  2.法律规制的严格程度
  普通调查措施由于强制程度较低,被干预的公民权利类型也并非基本类型,因此法律规制的严格程度较低,适用程序较为简略,被调查人权利保障相对较少。而特殊调查措施如留置措施和技术调查措施,相对于普通调查措施受到的法律规制更严格,适用程序更复杂,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比较到位。两者的区别集中表现为: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特殊调查措施一般针对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嫌疑人。如《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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