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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主编:胡云腾、熊选国、高憬宏、万春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五版)(修订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上册)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生命。
  刑法对人的生命采取绝对保护原则,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无论是正常人还是心理生理有缺陷的人,无论是初出生的婴儿还是行将就木的老人,只要是处于生命存续期的人,其生命就一律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
  本罪属结果犯,以发生死亡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查明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中,除了犯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由多种原因导致,即所谓“多因一果”的情况。只有当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时,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才具有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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