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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单位作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编选组
文章名:指导案例140号 《李某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参见《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2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79~88页。——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限度,对他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承担
来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与指导文件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对公共场所的具有实际支配控制能力或是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涵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在无特指的情况下,可称为安全保障义务人。
  “公共场所”是对公众开放,允许不特定对象进入,用于参与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在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样。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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